取自星島日報
建築物耗電量佔全港用電量九成,政府下周三向立法會 提交《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立法強制新建大廈、舊樓復修時須合乎能源效益守則,預計首十年可節省二十八億元電費。但條例生效前的舊樓,如涉及工程面積少於五百平方米毋須遵守。有業主團體反對修例批評安排複雜。
記者:吳雋妍
政府下周三就《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在立法會展開首讀及二讀,再提交法案委員會審議,但條例能否在本立法年度通過,仍要視乎委員會所需時間。
新例規定,多種商住物業,以至公共場所都受規管。條例生效前及後興建的建築物,其中央屋宇裝備,包括空調、電力、升降機及自動電梯、照明裝置都要合乎守則。條例生效後的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大廈的商業部分,每十年要為其公用地方進行能源審核。
政府下周提交立會
政府消息人士重申,若公用地方的裝修 工程面積少於五百平方米,就不用聘請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為大廈評核。至於條例生效前已建大廈,若公用地方的裝修工程 少於五百平方米,就不用遵守有關法例,亦不用找評核人。有關的面積是指工程範圍,例如更換光管的總面積計算,普通舊樓不易跌入規範。亦不會強逼大廈即時進行工程。
消息指,一般大廈維修成本會上升百分之三至五,每年電費卻可省回一成至一成半,額外成本可在六年內回本。舉例,一幢二十五層樓高,一梯八伙住宅大廈,在合計樓面面積五百平方米公用地方,更換合守則光管照明,每戶額外支付二十五元,但每年可省回一萬六千元電費,四個月就回本。
若一幢二十五層高,每層兩伙的商業大廈,換一台中央冷氣,每戶額外付二千元,但每年可節省一萬九千元電費,五年回本。但有關成本未計算找合資格能源效益評核人為大廈評審。
消息指,過去有一千幢大廈自願進行符能源效益工程,但全港有四萬幢大廈,認為強制實施更有成效,預計新建大廈首十年可省回二十八億度電(現行價計二十八億元電費),相等於七萬個四人家庭每年用電量,並減少一百九十六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當局會派人巡查,違例業主立案法團或相關業權人士,可判罰款五萬至十萬元,若虛報資料更可判監禁。
香港業主會 會長佘慶雲反對立法,認為未有諮詢小業主,又批評舊樓少於五百平方米的豁免難以計算,「小業主怎會明白你點計?這麼複雜阿婆阿伯聽到一頭霧水!難度換幾支光管都要找顧問為大廈先做評估?」他認為,工程成本大增,難獲小業主支持,不排除發動抗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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