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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總局有關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將于2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電子垃圾的單位最高可罰50萬元。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將于2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電子垃圾的單位最高可罰50萬元。
辦法規定,電子廢物的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者均須備案。凡是無照經營、擅自處理電子垃圾的單位將被處以最低5萬元,最高50萬元的罰款。由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行使監督管理權。
國家環保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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